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269號抗告人 郭蕙瑜
郭文皓 上列抗告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3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准予備查。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被繼承人 郭林瑞連 為抗告人祖母,被繼承人郭林瑞連於民國99年10月24日死亡,惟抗告人父親 郭芳庭 已於98年9月15日死亡,抗告人郭芳庭死亡後,抗告人母親改嫁,抗告人隨母親居住,未再與祖母郭林瑞連聯絡。直至100年2月15日叔父 郭芳澤 通知渠等已辦理拋棄繼承,抗告人始知悉祖母 郭林瑞蓮 已死亡,抗告人因代位繼承而有繼承權等情。惟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拋棄繼承之聲請,爰提起抗告准予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郭林瑞連於99年10月24日死亡,而被繼承人郭林瑞連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子女 郭芳都 、郭芳澤、郭芳庭及 郭琡蓁 ,惟郭芳庭已於98年9月15日死亡之事實,有被繼承人郭林瑞連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郭芳庭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而抗告人為郭芳庭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乙情,亦據抗告人提出戶籍謄本存卷足憑,則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抗告人代位繼承郭芳庭對被繼承人郭林瑞連之應繼分,抗告人依法有繼承權。而抗告人知悉有繼承權後,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並無不符,自應予以備查。從而,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併諭知抗告人拋棄繼承之聲請,應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撤銷裁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准予備查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