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16號原告 吳佩芬 被告 黃王素惠
黃其鑽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幸如 被告 黃兆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顏伯儒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16號原告 吳佩芬 被告 黃王素惠
黃其鑽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幸如 被告 黃兆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