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565號聲請人 陳裕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藍昌乾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釋明請求每月新臺幣452元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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