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88號原告 黃亭瑛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
黃士哲 律師被告 彭繼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5月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前次言詞辯論期日,被告部分未經合法送達,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