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5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書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3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書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書樓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有所明文。另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51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末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9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5、7所示之罪是屬得易科罰金者,如附表編號2、4、6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者,原不得併合處罰之,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即已合定刑之要件。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該7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曾經定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業如上述,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遵守外部界限外,並應在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均為竊盜罪,罪質相同,暨各罪行為時間間隔,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參以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父母年老,想早日回家照顧父母等語,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5、7所示之罪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2、4、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刑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附表:受刑人廖書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未遂罪共同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3日110年6月18日110年5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518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324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542號、110年度偵緝字第44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6號111年易字第13號111年度易字第21號判決日111年2月23日111年4月27日111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6號111年易字第13號111年度易字第21號確定日111年4月7日111年6月7日111年7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49號、112年度執更助字第209號。⒉附表編號1至5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501號、111年度執緝字第234號。⒉附表編號1至5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303號。⒉附表編號1至5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竊盜罪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0年9月15日至110年9月29日(接續犯)111年3月29日110年6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97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19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058號、111年度偵字第17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484號112年度嘉簡字第170號111年度易字第43、289號判決日112年2月15日112年3月15日112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484號112年度嘉簡字第170號111年度易字第43、289號確定日112年3月21日112年4月17日112年10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0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263號。⒉附表編號1至5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6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469號。⒉附表編號1至5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063號。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1月2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058號、111年度偵字第17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43、289號判決日112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43、289號確定日112年10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0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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