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10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璩聖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笙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曾秀蘭林浩然 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萬6,1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0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
3萬1,5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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