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99號原告 賴澤旺 訴訟代理人 宋豐浚 律師複代理人 邱珮綸 被告鋼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黃碧娥 訴訟代理人 劉豐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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