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請人 楊春鳳 代理人 陳家暄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法定格式之債務人清冊,並表明下列事項,如無亦請記載無:㈠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㈡債務人有住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所表明之債務種類,應記載該債務名稱、貨幣種類、有無擔保債權或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之金額。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支出收據中,有聲請人為車主之車牌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之106年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請釋明該機車為何人所有?如為聲請人所有,應列入財產目錄,並提出該機車之行照、照片、價值證明。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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