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14號原告 邱瑞溪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魏雯祈 律師 吳勁昌 律師複代理人 蔡孟遑 律師被告 邱創漢
邱創儀 邱淑暖 邱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3,573元,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8月1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60,093元,而該裁定於106年8月28日合法送達,有卷附之送達回證
1份為憑,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