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1167號原告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巧容 被告 林晏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
以113年度補字第127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繳納新臺幣16,246元,此裁定已於113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為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