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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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30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政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林政緯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政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吳致勳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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