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養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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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養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養聲字第1號聲請人陳○○住雲林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關係人朱○○
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所為之裁定補充理由書,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彭○○」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補充理由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家事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鄭伊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