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95號原告建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惠 訴訟代理人 陳宗賢 律師
林宏耀 律師 徐仲志 律師原告與被告 曾季蓁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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