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更一字第4號抗告人即被告 吳永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吳永賢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9月25日113年度補更一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