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重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重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重訴字第226號原告保證責任高雄巿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訴訟代理人 陳子陽 被告 陳玟琦
陳怡婷 周劍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僅繳納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208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繳納218,388元,此裁定已於113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為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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