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8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20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淑芳┌─────────────────────────────────────┐│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4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范福興 │彰化銀行北│95年10月6日│124,443元│0000000│││││三重埔分行│││││├───┼─────┼─────┼──────┼─────┼─────┼──┤│002│菖絃企業有│台北國際商│95年12月2日│34,428元│0000000││││限公司│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三重分行│││││├───┼─────┼─────┼──────┼─────┼─────┼──┤│003│耿興精密工│台灣中小企│95年12月15日│5,261元│0000000││││業股份有限│業銀行化成│││││││公司│分行│││││├───┼─────┼─────┼──────┼─────┼─────┼──┤│004│偉祥五金有│第一銀行五│95年12月20日│263,651元│0000000││││限公司 黃昆 │股分行│││││││樹││││││├───┼─────┼─────┼──────┼─────┼─────┼──┤│005│福熙有限公│台灣中小企│96年1月16日│55,189元│0000000││││司趙福全│業銀行 林口 ││││││││分行│││││├───┼─────┼─────┼──────┼─────┼─────┼──┤│006│鏵晟實業有│台北國際商│95年12月10日│70,200元│0000000││││限公司 陳秋 │業銀行五股│││││││選│分行│││││├───┼─────┼─────┼──────┼─────┼─────┼──┤│007│鏵晟實業有│台北國際商│95年10月7日│20,000元│0000000││││限公司陳秋│業銀行五股│││││││選│分行│││││├───┼─────┼─────┼──────┼─────┼─────┼──┤│008│ 黃照明 │彰化銀行蘆│95年12月20日│61,605元│0000000│││││洲分行│││││├───┼─────┼─────┼──────┼─────┼─────┼──┤│009│黃照明│彰化銀行蘆│95年10月11日│20,000元│0000000│││││洲分行│││││├───┼─────┼─────┼──────┼─────┼─────┼──┤│010│廣將五金企│五股鄉農會│95年11月30日│4,970元│0000000││││業社││││││├───┼─────┼─────┼──────┼─────┼─────┼──┤│011│紫銘企業有│華南銀行蘆│96年1月10日│613,125元│0000000││││限公司│洲分行│││││├───┼─────┼─────┼──────┼─────┼─────┼──┤│012│富聖機械有│台北國際商│95年10月5日│40,000元│0000000││││限公司│業銀行 蘆洲 ││││││││分行│││││├───┼─────┼─────┼──────┼─────┼─────┼──┤│013│ 林宗明 │第一銀行五│95年10月11日│18,000元│0000000│││││股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