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憲選任辯護人羅豐胤律師
黃鼎鈞律師 張崇哲 律師被告 蕭允泰 選任辯護人 陳惠伶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宗憲、蕭允泰均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宗憲、蕭允泰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吳宗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刑法第132條洩密,與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2項未遂等之罪嫌;被告蕭允泰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刑法第132條洩密等之罪嫌確皆屬重大。均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二人所涉犯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款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咸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皆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99年9月15日執行羈押。其等三月之羈押期限將於99年12月14日屆滿。
二、茲再經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以前項原因均依然存在,認皆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咸應自民國99年12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楊曉惠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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