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94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柒拾伍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94年1月21日起陸續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300,000元及2,200,000元,並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其中(1)2,000,000元部份借款期間自9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1月21日止,利息則依郵政儲金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現為年息2.035%)計算,(2)3,000,000元部份借款期間自9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1月21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2.175%(現為年息3.285%)計算,(3)300,000元部份借款期間自94年1月21日起至99年1月21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4%(現為年息5.11%)計算,(4)2,200,000元部份借款期間自94年8月31日起至114年1月21日止,利息則依郵政儲金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現為年息2.03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同意隨其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按附表所示計算之違約金,立有借款契約乙份及借據1紙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外,即未依約繼續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款契約第12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應連帶清償全部現欠本金4,752,878元外,並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978,396元│98年8月21日起至│百分之2.035│98年9月2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792,273元│98年9月21日起至│百分之3.285│98年10月2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2,826元│98年9月21日起至│百分之5.11│98年10月2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959,383元│98年8月31日起至│百分之2.035│98年10月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4││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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