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1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柚蓁 (原名: 陳郁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柚蓁(原名:陳郁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9月08日止累計11,185元正未給付,其中8,772元為消費款;916元為循環利息;1,49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71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柚蓁(原│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62%│││333元│名:陳郁茹│9月09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陳柚蓁(原│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8439元│名:陳郁茹│9月09日││算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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