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297號聲請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昱仁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臺端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內載明「相對人陸續清償122,216元」是否為誤繕?因本票金額僅為97,728元。又依民國110年7月20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自民國110年7月20起至清償日止,超過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部分,其約定無效。聲請人應具狀更正其誤繕部分。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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