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786號聲請人 李林春枝 相對人 李柏裕 關係人 李竹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相對人李柏裕(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關係人李竹翔(男,民國83年7月30日,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柏裕之監護人。指定聲請人李林春枝(女,民國33年2月4日,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祖母,相對人因腦性麻痺及智能不足,致無法為有效之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法律行為之效果,無法處理自身事務,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關係人即相對人同父異母弟弟李竹翔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㈠聲請人、相對人及關係人李竹翔之戶籍謄本,暨相對人父親 李卿欽 之除戶謄本。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本院於 陳炯旭 診所鑑定醫師 李明儀 前訊問相對人之民國109
年11月26日訊問筆錄(相對人坐在輪椅上,意識清醒,口中不停發出啊啊啊的聲音,惟對於本院之點呼,及詢問姓名、年紀等問題,均無回應,亦無法依指令指出祖母即聲請人所在位置)。
㈣陳炯旭診所109年12月14日旭字第0000000-0號函所附精神
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為「腦性麻痺、智能不足」個案,領有76年鑑定之身心障礙證明,障礙類別為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與精神、心智功能),障礙等級為極重度,不須重新鑑定。鑑定時,相對人坐在輪椅上,雙眼可以自行睜開,有斜視,雙眼聚焦不良,視力、聽力沒有明顯異常,四肢都可以抬起,兩側上肢經常有不自主抖動動作,精細動作差,無法自己操作輪椅,只能用腳推行、四處衝撞,有包尿布。相對人情緒亢奮,口中不斷發出聲音,但沒有有意義的口語表達,行為衝動,有時會突然抱住或抓住旁人,原因無法澄清,與人互動幾無視線接觸,注意力差,無法以簡單手勢或點頭、搖頭等非口語方式表達需求或回應問句。理解力差,只能配合極少數常用口頭指令,如「站起」、「拍拍手」等,對叫喚姓名會短暫轉頭回應,對多數問句完全沒有回應,無法配合指認家屬身分。相對人目前無生活自理能力,無經濟活動能力,無社會性活動能力,無交通事務能力。相對人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該疾病狀態未來改善機會幾無等語。
㈤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09年11月2日桃林字第0000000號
函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相對人未婚,父母共育有相對人姐姐(早夭)及相對人,相對人父母早年因故離婚,相對人自小由相對人父親與聲請人主要照顧,相對人父親於82年8月安排相對人在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心燈啟智教養院接受機構式照顧迄今。相對人父親於83年5月再婚,關係人為相對人同父異母的弟弟,相對人父親已於109年8月24日因病過世。相對人現由機構人員照顧生活起居、保管財務以及協助申請福利津貼,聲請人與相對人繼母則為相對人返家時之主要照顧者,關係人則協助相對人繼母處理相對人行政事務。目前相對人每月安置費用扣除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後,餘新臺幣3,
150元以及尿布由相對人國民年金身殘年金支付。聲請人因不識字,無法獨力處理相對人事務,故擬由關係人李竹翔擔任監護人,由聲請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關係人李竹翔表明具擔任監護人之意願,有同意書在卷可佐。本件聲請人及關係人經核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而按其知識、經驗、能力,亦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屬妥適。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8條第1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