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賜龍
郭淑萍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未遂等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犯罪情節重大,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邱明弘法官邱泰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