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毒抗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毒抗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毒抗字第338號抗告人即被告 彭成瑜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裁定(102年度毒聲字第13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被告彭成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該裁定正本於民國10
2年10月15日送達於被告住所,由與抗告人同住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抗告人之弟 彭成琳 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該裁定之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為5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102年10月
16日起算,加計2日之在途期間,計至102年10月22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102年10月24日,始行提起抗告,有抗告人所提刑事抗告狀上原審法院之收狀戳記在卷可稽,抗告人所提本件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鄭富城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