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侵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侵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附民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C4(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妨害性自主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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