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身分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就業服務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1468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年度偵字第1591、3767、3818、3543號、93年度偵字第1855號、94年度偵字第100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業於94年6月8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96年7月間起更犯就業服務法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7年8月13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422號判處有期徒刑
2年2月,並於97年8月29日確定。經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法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4年6月8日以93年度上易字第14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業於94年6月8日確定在案,惟其於緩刑期內即96年7月間起更犯妨害風化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7年8月13日就違反就業服務法及共同犯妨害風化罪等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並於97年8月29日確定等情,有上開2案判決書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撤銷緩刑聲請書各1份附卷可稽。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2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且2案均屬故意犯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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