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77號原告朱○珊訴訟代理人楊○東律師被告楊○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淑惠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77號原告朱○珊訴訟代理人楊○東律師被告楊○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