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占有權源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57號原告 王立德 兼訴訟代理人 王元璧 被告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
謝國隆 梅虹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占有權源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