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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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54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張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認受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9月21日104年度訴字第75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