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劉○○真實姓名住.被告 張嘉珍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1年度侵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文慧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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