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69號再審原告 陳吉春 法定代理人 陳鎰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冠融 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6,2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藍家慶
法官薛侑倫法官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