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告 鑫利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仁 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秀氷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不服民國
107年7月12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90,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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