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麗娟 代理人 鄭凱鴻 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黃朝掌
辜士珉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明華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理人 黃致翰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麗娟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裁定自民國105年11月15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06年7月31日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復經本院於107年3月22日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6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6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