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48號上訴人 張世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黎艾霖 間因本院一○六年度婚字第一四八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仟伍佰元(不服主文第一項應繳納肆仟伍佰元裁判費,不服主文第二項應繳納壹仟元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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