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 林晏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0NZ-0000000-0│普通股│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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