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51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四六五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後,判決管轄錯誤移送本院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晚上七時許,在國泰醫院新竹分院,因刀穿刺傷引起出血性休克死亡,有戶籍謄本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一份在卷可證,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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