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7號
聲請人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附表:95年度除字第1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西松分行│92年7月31日│36,720元│BR0000000││││司蘇克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