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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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文馨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玲華┌────────────────────────────────────────────────────────┐│附表:95年度除字第1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甲○○│聯邦商業銀行通化分│94年5月11日│20,650元│U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