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4號聲請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丙○○於民國82年5月25日及84年8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人之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新台幣(下同)400萬元及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2年5月25日起至125年5月24日止及84年8月24日至114年8月23日止,清償債務日期訂明於借據內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嗣相對人於91年12月18日向聲請人借得300萬元及130萬元等2筆借款,約定至106年12月18日借期屆滿,本金利息按月於每月18日繳納,詎相對人對前開款本金利息僅繳至94年10月18日,依借據第3條之約定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餘欠本金375萬569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