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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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321號原告永榮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志強 被告 程素燕 選任辯護人 桂大正 律師上列被告因100年度訴字第746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程素燕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翁儀齡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