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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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17號
原   告  陳汕吉
訴訟代理人  陳麗君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尼基實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0146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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