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原告 姚孟谷
被告 周睿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睿騰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蔡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