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
原告 楊昱雲
被告 古凱仁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刑事部分經本院判決不受理,然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怡蓁
法官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廖宜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
原告 楊昱雲
被告 古凱仁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刑事部分經本院判決不受理,然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怡蓁
法官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