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

原告 楊昱雲

被告 古凱仁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刑事部分經本院判決不受理,然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怡蓁

法官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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