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
、2、法定代理人甲○○
、2、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向本院遞狀之民事陳報狀之繕本或逕寄被告;並陳報前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購買基金商品或連動債商品之日期及內容資料。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