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5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上鈞 律師
李詩皓 律師 黃重鋼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偵查中共同被告 吳正德 已配合檢察官破獲毒品來源,並於民國97年4月30日起訴在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9035號、97年度偵字第11990號)。而被告甲○○於羈押後迄今均配合檢調偵訊,並無傳喚不到之逃亡事實存在,應已無羈押必要,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7年3月26日將聲請人裁定收押;嗣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原羈押理由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97年6月5日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97年6月26日起延長2月在案。茲聲請人以上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一切事證,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依卷內事證,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其中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羈押理由仍然存在,且聲請人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次數不少,情節非輕,尚待調查證據以資釐清,洵有羈押之必要。而聲請人所提上揭情詞,均非具保停止羈押之正當理由。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張兆光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