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同意處分財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5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禁治產人甲○○間請求同意處分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甲○○之親屬系統表(包括甲○○配偶、兄弟姐妹及其等之子女、孫子女)及相關戶籍謄本(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秀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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