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91號聲請人 吳長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運火邱洪淑芬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邱洪淑芬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