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93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合梅 (即 黃榮國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 黃張合梅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表明債務人正確之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