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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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惠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松河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74,446元,應繳裁判費473,8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3,3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