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291號
上訴人即被告  劉政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紀政宇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19,26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130元,並應
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
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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