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小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511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   告  凃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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